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5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翁姍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翁姍彌於92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至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8,447元。1.其中8,827元,自10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其中19,620元,自10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28,447元,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7557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8,827元│翁姍彌│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月10日起│││├──┼─────┼─────┼──────┼──────┼───────┤│002│19,620元│翁姍彌│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月10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