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芊融 即 邱晶櫻 即 邱雯琳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所示,聲請人有擔任母親 邱黃淑芬 之保證人而積欠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保證債務漏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請聲請人將上開債權人、借款原因、債務種類及金額詳列於債權人清冊後補提出。
(二)聲請人表示曾於民國92年間投資朋友開設之美容SPA事業,請說明該美容SPA事業之全稱、實際負責人為何人?倘聲請人僅係投資上開事業,請說明聲請人每月股利所得收入為何?上開事業於何時歇業?並提出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邱黃淑芬之扶養費用?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