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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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48號
原告 林良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盛克正 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6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66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被告無罪,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