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0號反訴原告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反訴被告宸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楓諺 訴訟代理人 謝馨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1萬8820元,該項裁定當庭送達反訴原告,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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