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19號原告左岸複合式餐廳法定代理人 尤呈竹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林厚成 律師被告 蕭榮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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