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17號再審聲請人 林睿駿
林鴻賓 林錦煌 再審相對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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