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許允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秀玉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
040元(即原告本於債務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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