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01號原告甲○○被告乙○○(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送達民國96年4月17日言詞辯論通知書予原告之送達回證尚未檢還,無法確認是否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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