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權 律師
陳雅珍 律師 張智超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犯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乙○○、甲○○及丙○○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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