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乙○○
丙○○甲○○○丁○○己○○戊○○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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