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96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頁第二十一行、第三頁第十一行內之「九百元」,均應更正為「六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2頁第21行、第3頁第11行內「九百元」之記載顯為誤寫,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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