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甲○○因96年度訴字第277號毒品案件收押期間,經禁見後解禁羈押至今已有5個月,案件審理亦辯論終結,被告坦承犯行不諱,懇請准予交保,被告於案發時因吸食毒品,恐為警方查獲,致推諉身上所搜出之毒品不知為何物,此行為乃被告之愚昧,後經羈押期間自我反省後,於庭訊坦承吸食持有該項毒品,對所有之行為深感悔悟,懇請惠予自新之機會,准予交保,待被告將家中老母及三名子女妥善安頓,被告定勇於面對應負之刑期,絕不想有任何躲避推諉的想法等情,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2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情,與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之規範目的,並不相符,是本件聲請尚難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