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繼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繼字第49號聲請人 王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 王柏松 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