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豊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王豐榮 」均應更正為「王豊榮」。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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