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11號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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