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長霖魏月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長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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