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王筱雯 被告 賴堯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3,5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3,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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