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6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8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德龍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之,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所持有毒品原係為供己施用,尚未直接危及他人,且持有毒品期間甚短,數量甚微,始終坦認犯行,及其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參偵卷第5頁受詢問人資料)、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針筒1支,經送驗後,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毛重2.51公克,驗後檢體用罄),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1月16日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參偵卷第2頁、第57頁),惟海洛因既已因送驗耗損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毒品之針筒,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手機1支,核與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無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8613號被告陳德龍男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德龍明知海洛因業經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15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忠孝二路與興中一路附近之水果攤,向 邱勝元 以5包七星牌香菸(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購買裝有海洛因之針筒1支而持有之,預備供己施用。嗣於同日15時20分許,在上揭地點附近,為警攔查,並當場查扣上開尚未施用之海洛因針筒1支(其先前涉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另行聲請觀察勒戒),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陳德龍於檢察官訊│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持有第一│││問之自白。│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2│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證明被告持有之針筒1支經鑑││因針筒1支。│定檢出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⑵同意搜索書、高雄市成分之事實。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2份。││││⑶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0張。││││⑷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於106年11│││月16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10623027940號││││鑑定書1份。││││││└──┴──────────┴─────────────┘
二、核被告陳德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於查獲時業已供稱其毒品上游來源,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扣案毒品海洛因1包連同夾鏈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檢察官蕭琬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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