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 楊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已向警察機關報案遺失,並載明以下事項之報案證明,①表明遺失證券為本票②發票人③發票日④到期日⑤票面金額⑥本票號碼(須為特定之號碼,不得為不確定之號碼);另如有受款人、擔當付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之記載,亦請一併載明。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