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11中關於面積(平方公尺)欄位「1994」之記載,應更正為「1994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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