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448號
原告 賴融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宏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提出被告周宏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外,其餘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