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2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九八,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