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保賢 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等應就坐落雲林縣○
○鄉○○段○○○○號、權利範圍18分之1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4年10月27日
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相對人等就系爭土地
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惟依本
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家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