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 謝其燈 被上訴人美和汽車修理廠即 劉淑貞
展馳汽車保養場(合夥團體)法定代理人 彭達興 訴訟代理人 李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
110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張新楣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