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啟文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