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凱指定辯護人林彥百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下午3時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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