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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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2日本院花蓮簡易庭97年度花簡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至其所提出之上訴理由書則與其於原審所為之答辯均相同,並未另有補充陳述;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並援用原審所為陳述及舉證。
三、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所示。上訴人檢具與原審相同之答辯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陳燁真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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