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上訴人被告 鄭圖
呂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順正 、 呂文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㈠上訴人鄭圖上訴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4,60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㈡上訴人呂忠雄上訴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92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27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