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原告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B女之祖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暖秀 律師被告 余合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即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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