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4號
104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永寧選任辯護人潘東翰律師被告吳嘉鴻選任辯護人 王年柿 律師被告 吳建忠 選任辯護人 林哲安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進文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楷 律師被告 鄧朝福 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758號、102年度偵字第9462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緝字第500號、103年度偵字第9553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