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50號原告 郭恩豪 被告 姚永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2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