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詩御(原名林娸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261號、第1262號、第1263號、第1264號、第1265號、第1266號、第1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詩御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詩御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行動電話門號SI
M卡交付予他人,足供他人用為從事詐欺等財產犯罪,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5月9日某時,將其分別在台灣之星高雄中華直營服務中心及台灣大哥大高雄建國特約中心,向台灣之星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以每個門號SIM卡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並將其於104年5月8日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號,下稱中小企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機構帳戶以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發覺有異始悉受騙。
二、被告林詩御於偵查中固坦承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為其所申請,並將上開門號SIM卡以每個門號1,
000元之代價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於104年間申請上開門號,因為當時伊缺錢,聽朋友說可以辦門號換現金,每個1,000元,伊就在高雄辦好門號後,在通訊行將預付卡交給該朋友,對方當場交付現金給伊。伊沒有申辦中小企銀帳戶等語。惟查:
㈠被告於104年5月9日辦理上開2門號,並以每個門號1,00
0元之代價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7日法大字第106122445號函及所附基本資料、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4日號函及所附申請書在卷可稽;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000等15人及被害人000等8人遭詐騙集團成員以被告所申請之上開2門號詐騙,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000或中小企銀帳戶等情,業據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渠等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等匯款單據、被告中小企銀、000帳戶之開戶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板橋中正路郵局查詢網頁、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申辦之上開2門號及中小企銀帳戶均已遭該詐欺集團用作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3人之工具及指定匯款帳戶,以取得不法款項使用無訛,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上開2門號SIM卡伊係交給朋友辦門號換現金
云云,惟行動電話門號係與他人聯繫之重要工具,具強烈屬人性及隱私性,自應由本人或有一定信任關係之他人持用為原則;且申辦行動電話並無特殊限制,得同時申辦多數門號使用,除非充作犯罪工具使用,藉以逃避追緝,否則一般正常使用行動電話之人,並無收購他人門號之必要。本件被告對收購上開2門號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知悉,即率爾以每門號1,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上開2門號SIM卡交予他人,此已與一般正常使用、申辦門號之日常生活經驗有悖,被告上揭所辯,洵無足採。另近年來社會上利用人頭門號電話詐騙他人金錢,以逃避政府查緝之案件屢見不鮮,復廣為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且被告曾於102年間同因交付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竹簡字第950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足見被告可預見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門號者,多係欲藉該門號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故本件被告對於將其所申辦之上開2門號交予他人,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準此,被告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另被告辯稱中小企銀帳戶非其申辦云云,然經本院核閱該帳
戶開戶基本資料、客戶照片及印鑑卡,該照片與被告身分證照片及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照片比對後,自五官及頸部刺青判斷可認係屬同一人,且該帳戶印鑑卡之簽名與被告於偵查中筆錄上之簽名相較,其運筆方式、勾勒、轉折亦應出於同一人之手筆,此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
106年12月20日(106)博愛字第0030653529號函暨所附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7日法大字第106122445號函及所附基本資料、被告106年10月10日訊問筆錄、106年11月27日詢問筆錄及身分證照片在卷可證,故被告所辯顯與事實不符,委無可採。再自詐欺正犯角度觀察,為避免警方事後自金融帳戶之資金流向回溯追查其身分,渠通常使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以供被害人匯款及詐騙集團成員取贓之用;而一般人一旦發現自己所有之存摺、提款卡遺失或遭不當使用時,即會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詐欺集團成員對此均知之甚稔。故渠既有意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騙工具,當無選擇使用隨時可能遭掛失止付而無法正常使用之帳戶。輔以現今社會上,確實存有為數不少為貪圖小利而出售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之人,是以詐欺正犯僅需支付少許金錢,即可取得完全操控而無虞遭掛失風險之他人帳戶以供犯罪之用。否則,若在其行騙後未及提領贓款前,該帳戶即遭掛失,則豈非無法確保詐欺所得而遂其犯罪之最終目的,致其等精心策劃、大費周章從事詐欺犯罪詐騙之成果落空。由此觀之,詐欺正犯絕無可能將其犯罪成功與否,及可否順利取得贓款之關鍵置於不確定風險之中。換言之,詐欺正犯為確保犯罪成功,及順利取得贓款,其所使用之金融帳戶必須為已取得帳戶所有人之承諾和確保供渠使用之帳戶。又被告之中小企銀帳戶係於104年5月8日申辦,且被告交付台灣之星0000000000號、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以及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後,遭用以詐騙之時間接近,復依卷內現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係分別交付,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爰認定被告係同時(即104年5月9日)交付上開2門號SIM卡及中小企銀帳戶。綜上,足徵本件被告確有於104年5月9日某時許,將中小企銀帳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
㈣又依目前金融實務,同時持有他人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或
持有他人帳戶之提款卡而知悉其密碼,即可隨時提領該帳戶內之存款,是以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一般人皆不致輕易提供他人使用。且目前金融機構對於個人開戶殊無限制,一般民眾皆能自由開戶,並無向他人蒐集帳戶之必要。而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之案件眾多,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政府機關亦不斷透過媒體加強宣導民眾防範詐騙之知識,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非依正常程序要求提供金融帳戶存簿、印鑑章、提款卡或密碼者,均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已屬一般生活常識。被告既有因交付行動電話門號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前案,對於他人無正當合理之理由,要求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亦當能預見可能遭利用為人頭帳戶而為詐欺犯罪之工具,如貿然交付,可能幫助詐騙集團遂行詐欺犯罪,詎其仍將其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顯然具有縱使自己所交付之帳戶,果遭利用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亦不在意而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間接犯意無疑。再參以中小企銀帳戶於104年5月8日開戶而存入1,000元,旋即向將該1,000元提領而出,該帳戶於104年5月9日交付予他人時,並無任何存款等情,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4年6月24日104忠法查密字第18366號函所檢附之帳戶歷史紀錄查詢資料在卷可佐,益徵被告於交付中小企銀帳戶前,已衡量利弊得失,認為其帳戶內已無餘額,對其不會造成不利,而容任其帳戶由詐騙集團從事任何不法使用。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與本案卷內客觀存在之事證未合,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3人施用詐術並取得款項,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惟被告單純提供門號、帳戶之行為,尚不能逕與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等施予詐術之行為等價齊觀,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從而,被告應僅係對於他人遂行之詐欺犯行資以助力。
四、又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且其應負之責任,以對於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有所認識為必要;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幫助者認識之範圍時,則就該超過部分,其事前既不知情而無犯意,自不負幫助之責(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參照)。是幫助犯雖因「共犯從屬性」緣故,須依附於其所幫助之正犯而不具獨立性,以致幫助犯之成立與否,端賴於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之情形為斷,惟幫助犯主觀上認知其所幫助之罪名,未必與正犯最終實行之犯罪結果相當,亦有可能正犯所實現之犯罪構成要件,已然逾越幫助犯可得認識之範圍,而形成共犯責任之過剩。此於共同正犯之間尚有因部分實行正犯所為逾越犯罪謀議,致使無從預見該名正犯過剩行為之其餘共同正犯,僅就犯罪謀議範圍所及之罪名共負其責;而幫助犯之可責性及犯罪參與程度均遠低於共同正犯,一旦發生正犯自行逸脫原本犯罪計畫而非幫助犯得以預見之特殊情形,如謂受限於共犯從屬性理論而強令幫助犯一律依正犯所犯罪名論處,恐與自己責任原則有悖,亦有違反罪責原則之疑慮,自非所宜。查本案正犯係分別在露天拍賣網站之不同網頁,以張貼不實販賣訊息之方式,使買家透過網際網路知悉,並因此匯款而遭騙,所為分別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惟現今詐欺集團實施之詐術態樣甚多,縱使被告主觀上可預見上開金融帳戶將作為他人詐欺犯罪之用,仍無從逕認其對於具體犯罪手法可併予預見。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係同時交付2個門號SIM卡及金融帳戶資料,已如前述,其以單一交付行為幫助詐欺集團之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23人詐得財物,係以單一行為而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分別交付上開2門號及中小企銀帳戶資料,容有未洽,併此指明。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56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5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而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係智力成熟之成年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且被告前同因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竹簡字第950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本次竟仍提供其所有之2個門號及1個帳戶供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並使多數被害人受害,除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不可取;惟念本件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被告之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復衡酌其提供上開2門號及帳戶後,無法支配詐欺集團成員所詐得之金額,再衡以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六、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前述新法之相關規定,並有獨立之效果。查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即其提供2個門號而取得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聰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詐騙金額│匯入帳戶│││(告訴人)││(民國)│(新臺幣)││├──┼────┼───────────────┼──────┼─────┼─────┤│1│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19日│19,820元│000帳戶│││(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3時16分││││││實之拍賣「原燒餐廳餐券」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2│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19日│3,800元│000帳戶│││(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9時58分││││││實之拍賣「金牌大師滴雞精」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3│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0日│4,600元│000帳戶│││(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5時58分││││││實之拍賣「日空版GSC噬神者2、│││││││噬神戰士2GODEATER2、 雪爾希爾 │││││││亞蘭頌模型玩具」之訊息,致 吳旭 │││││││彬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匯│││││││款至右揭帳戶內。││││├──┼────┼───────────────┼──────┼─────┼─────┤│4│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0日│1,230元│000帳戶│││(被害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7時35分││││││實之拍賣「原燒餐廳餐券」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5│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0日│4,000元│000帳戶│││(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21時7分││││││實之拍賣「亞培葡勝納奶粉」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6│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0│12,000元│000帳戶│││(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日22時39分││││││實之拍賣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陳│││││││ 俞蓁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款至右揭帳戶內。││││├──┼────┼───────────────┼──────┼─────┼─────┤│7│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1日│6,100元│000帳戶│││(被害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1時0分││││││實之拍賣滴雞精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8│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1日│810元│000帳戶│││(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2時37分││││││實之拍賣「桂格養氣人蔘禮盒」之│││││││訊息,致 王偵厤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9│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1日│2,100元│000帳戶│││(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3時││││││實之拍賣「葡萄王葡眾 康貝兒 益生│││││││菌」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0│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1日│5,299元│000帳戶│││(被害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4時55分││││││實之拍賣麵包機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1│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2日│2,300元│000帳戶│││(被害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0時47分││││││實之拍賣「Panasonnic奈米水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2│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2日│5,000元│000帳戶│││(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0時34分││││││實之拍賣「 亞培小安素強 護奶粉」│││││││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3│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2日│2,100元│000帳戶│││(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3時42分││││││實之拍賣「葡萄玉葡眾 康貝兒益生 │││││││菌」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4│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2日│4,920元│000帳戶│││(被害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5時45分││││││實之拍賣「澳洲納維康Nature's│││││││KingRoyalJelly蜂王乳」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5│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2日│1,230元│000帳戶│││(被害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6時14分││││││實之拍賣「原燒餐廳餐券」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6│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5日│15,000元│被告中小企│││(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時││銀帳戶││││實之拍賣「FujifilmInstaxMini│││││││拍立得空白底片」之訊息,致 陳宜 │││││││吟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7│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6日│2,400元│被告中小企│││(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9時39分││銀帳戶││││實之拍賣「岩谷牌瓦斯爐」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8│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5日│6,230元│被告中小企│││(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3時20分││銀帳戶││││實之拍賣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施│││││││ 惠薰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9│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5日│2,400元│被告中小企│││(被害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8時42分││銀帳戶││││實之拍賣「岩谷牌瓦斯爐」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20│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5日│28,100元│被告中小企│││(被害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9時13分││銀帳戶││││實之拍賣「CASIOTR60相機」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21│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5年5月25日│19,900元│被告中小企│││(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5時30分││銀帳戶││││實之拍賣APPLEWATCH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22│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5日│4,100元│被告中小企│││(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19時12分││銀帳戶││││實之拍賣「關立固FlewNow加強型│││││││200粒」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23│000│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104年5月25日│7,600元│被告中小企│││(告訴人)│聯繫電話,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20時58分││銀帳戶││││實之拍賣「日本明治膠原蛋白粉補│││││││充包白金爵版」之訊息,致000│││││││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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