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 晁弘祥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
翁羚喬 律師被告 黃馨儀 被告 張簡正偉 (即 賴俞蓁 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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