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2,310元外」及「尚應補繳新臺幣16,2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外」及「尚應補繳新臺幣13,67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