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及其名義出具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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