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5124號詐欺案件(後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改為本院96年度簡字第1131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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