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70號上訴人 柯進丁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博鈞
王景懋 王達榮 黃碧雲 黃秀春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被上訴人 王景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訴訟於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0年2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然因系爭坐落臺中市○○區○里段○○○○號土地目前辦理地籍圖重測中,且有登記面積與圖面面積不符情形,而重測完成前如欲辦理分割,需先辦理面積更正,以使本件分割結果更為完善。是為保障兩造權益,故有必要讓兩造進行閱覽相關資料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0年4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莊嘉蕙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