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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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830號債權人 張又偉 法定代理人 徐筑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豪業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請求標的欄、事實理由欄內債務人
之姓名為豪業精密有限公司,惟依後附支票影本所示,支票簽發人為豪葉精密有限公司,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並提出債務人豪業(葉)精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葉昱宏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請確認徐筑恩是否為債權人張又偉之法定代理人?因狀尾無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