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尚泓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尚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尚泓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09年11月17日109年度訴字第613號第一審判決,被告收受原審法院判決正本而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僅記載「不服判決過重」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被告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