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 柯進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景聰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