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49號原告 游震宇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被告棠富桂糕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