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4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諒選任辯護人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慶諒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羅月敏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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