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20號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楊劍合
簡淳璇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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