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廖惠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廖惠絨於民國92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8日止累計210,897元整未給付,其中72,531元為本金;138,3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廖惠絨於民國92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8日止累計180,951元整未給付,其中62,230元為本金;118,7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廖惠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8日止累計823,242元整未給付,其中230,455元為消費款;592,78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何淑鈴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惠絨│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2531││3月29日起││十四點二五計算│││元││││之利息│├──┼───┼─────┼──────┼──────┼───────┤│002│新臺幣│廖惠絨│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2230││3月29日起││十四點二五計算│││元││││之利息│├──┼───┼─────┼──────┼──────┼───────┤│003│新臺幣│廖惠絨│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0455││3月29日起││十五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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