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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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10號聲請人 黃彥宸 上列聲請人因與 江寶琴 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為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查其非原確定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其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袁靜文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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