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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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81號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松儒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2
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真真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