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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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85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條但書亦有明定。此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次按當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裁判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係於民國107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9月5日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07年11月
7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即非合法,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真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