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70號原告 詹萬興 即耀輝土木包工業原告與被告龍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