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14號原告 陳萬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婉喬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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