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22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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